申请条件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,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。
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<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>的有关规定,并具备以下条件:
1、有单位的名称、住所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2、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;
3、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;
4、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;
5、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、结构和布局的规划;
1、闺蜜的化妆品店里,有个顾客听了闺蜜介绍的一款化妆品,有点动心,看来是要买一套。
我在一边赶紧助攻:这款化妆品真的不错,你看我就是用的这款。
那个顾客看了看我,摇着头走了。
2、一觉醒来头重脚轻,晕的厉害。
“妈,我头疼,好像感冒了。。。”
“快快快,把药吃了!”老妈火速端水拿药“等会儿你表姐她们要来咱家玩,还指望你做饭呢!”
3、去吃涮锅,要了一个清汤锅。吃了一会,觉得嘴唇麻麻的!
问服务员,是不是锅上错了,这么麻,吃不了。
服务员检查一下说,“实在不好意思,我给你们换个锅吧!这个锅漏电!”
6、根据《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》(文办发[2005]19号),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,允许**和**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单位;
7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
转让资质,联系人:李经理妖⑤②叁溜浏琉吧I尔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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